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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酒 发表于 2008-5-10 21:42

新劳动法下的医疗期问题

请教版主

某朋友身患乙肝,长期病休在家,10多年吧,期间数次复工,每次均未通过试工期。
目前他的慢性乙肝已经转化成肝硬化,据医生检测其肝硬化程度已不能从事任何工作。

请问,以他这样的情况,如果某天单位与他结束劳动合同的话,是不是算是合法的?如果是合法的,那么象这样的人,以后应该办?

谢谢。

久酒 发表于 2008-5-10 21:43

修改,以后应该怎么办?因为他已经没有谋生能力了。

久酒 发表于 2008-5-15 17:38

请律师先生指教..........

壊壊の羊 发表于 2008-5-15 22:49

:nl :nl :nl

先知 发表于 2008-6-5 16:04

他目前是就业状态还是待业状态?年龄?

先知 发表于 2008-6-5 16:11

如果他目前在职,属于合同期内员工,那他享受医疗期。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,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。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,医疗期为3个月;以后工作每满1年,医疗期增加1个月,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。

先知 发表于 2008-6-5 16:12

如果他已经超过了应该享受的医疗期,又逢合同到期,则单位有权利终止合同。经济补偿金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付。即补偿金计算起始自2008/1/1起。

久酒 发表于 2008-6-22 21:02

谢谢先知,老早就超过医疗期多年,还是病假在家。

补偿金对他没有作用,他一来丧失劳动能力,解除合同后,他今生仍然无法谋生,二来,长期以来,他因只获得病假收入,勉强用来生活支出,对该病的医疗治疗已经没有经济能力了,不过,他也不想再在这方面抱浪费有限的资金。

终止合同以后,他除了那笔有限的补偿金,就没有固定收入了,那象他这样的人以后靠什么生活呢?

[[i] 本帖最后由 久酒 于 2008-6-22 21:03 编辑 [/i]]

先知 发表于 2008-7-21 11:31

按照你的描述,合同终止后,如果他有社保缴纳记录的话,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贰年的失业金待遇。在此期间,还可以根据家庭情况申请低保。要不问问青浦社保中心吧。电话:69717374,或者12333咨询一下。我能回答的也只限于这些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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